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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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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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05-27
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细则
《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根据《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监管等功能,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目录、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进程和大数据应用,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等业务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