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则县关于加强冰川保护工作的公告

  • 索引号:xxgtj/2026-0001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改则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 名 称:改则县关于加强冰川保护工作的公告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6-04-27

改则县关于加强冰川保护工作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改则县冰川资源保护,维护冰川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冰川保护的重要意义

    冰川是青藏高原重要的固体水库,是维系区域生态安全、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性资源。改则县地处羌塘高原核心区域,冰川资源是县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冰川保护,对于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严格落实冰川保护制度

      (一)实行分级保护。根据自治区冰川分级保护名录,对我县范围内冰川实施分类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冰川实行封禁保护,严格控制人为扰动。

      (二)严禁擅自开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冰川区域开设参观、旅游活动项目。在冰川周边从事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采砂、采矿、采石、采伐、取土、取水等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少对冰川的不利影响。

      (三)强化源头管控。改则县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改则分局改则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等部门在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用地等方面对冰川周边项目从严从紧审批,严禁开设改变冰川原生状态的项目。

       三、明确禁止行为

    在冰川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冰川核心区域进行徒步、探险、露营等活动;

     (二)未经批准从事旅游开发、矿泉水开发等经营性活动;

      (三)在冰川周边区域违规采砂、采矿、采石、取土;

      (四)乱丢垃圾、破坏冰面及周边植被;

      (五)其他可能对冰川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巡查监管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冰川保护工作职责,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监管。

    (二)强化执法检查。改则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改则分局改则县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冰川区域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冰川的违法行为。

    (三)发挥基层力量。完善生态管护岗位选聘机制,优先安排冰川周边原住居民参与生态巡查看护工作。

       五、健全监测预警机制

    改则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对冰川和冰缘区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冰川档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冰川泥石流、冰雪洪水、雪崩、冰崩、冰湖溃决等相关自然灾害的危险源依法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鼓励社会参与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冰川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冰川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冰川保护意识。

       (二)鼓励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冰川保护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处理。

举报单位:改则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

举报号码:17889073555173089735550897-2652883

       (三)支持公益活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开展冰川保护公益活动。

       七、强化责任追究

    冰川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冰川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改则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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